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甲○○○住高雄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沿高雄縣○○鄉○○路○○道由高雄往鳳山(即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於同日上午七時許,行經本館路與文昌巷口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後車
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及汽車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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