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О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九八、四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伍個沒收;安非他命貳包(各毛重二點二公克、三點七公克)沒收銷毀
之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
,在桃園市○○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
點二公克)及其所有供非法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二支。被告犯罪證據除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外,尚有前後二次為警查獲時,
先後扣得之第二級毒品二包(各毛重二點二公克及三點七公克)及其所有供非法
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五支外,餘均引用檢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
二條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