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0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放逸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素行良好,因思慮欠週,致罹刑章,經此警訊、偵查程序,當足生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
項、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