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原 告 羅彥富
被 告 李宗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文到七日內,向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繳納分割方案之
測量費用。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
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
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經本院定於103年2月20日至
現場履勘,並囑託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測量系爭土地地上物
之位置及面積後,依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製作成果圖,依
法應繳納測量規費,經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通知原告預繳
,未據原告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
原告預納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