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棟樑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坐落雲林縣
○○鎮○○段○○○○○號建物之價值為565,100元,有雲林縣稅務
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65,1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
補繳5,17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