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蔡育錐 、 蔡佩紜 發支
付命令,惟蔡育錐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4,956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