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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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張貴富 被告 張瑛真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建物為嘉義縣○○鄉○○段○○○○○○號(應有部分均1/2)、224建號。
查:
(一)12地號之面積579.0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以此計算土地之價額為1,592,333元(5500579.03)1/2。
(二)13地號之面積2248.0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8,430元。以此計算土地之價額為9,475,531元(84302248.05)1/2。
(三)224建號之課稅現值為38,539,300元。
(四)以上合計原告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49,607,164(1,592,333+9,475,531+38,539,300)。
二、故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607,16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4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蕭佩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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