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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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惠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潘惠菁(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梅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萬8,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