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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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永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進榮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準此,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萬3,7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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