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88號原告 王友聯 原告與被告 洪珠 (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目前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本件起訴未據原告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