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原告 陳香羽 被告 朱愷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是以,原告之訴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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