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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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0號聲請人 李添福 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原審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民國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後雙方均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並均遭駁回確定。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十分之二(計算式:7,600x0.2=1,52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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