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惠鈴
林志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於108年9月27日所提委任狀中,並無受任人之戶籍資料,也無受任人親筆簽名、蓋章,難認受任人有同意受委任之意,請一併補提受任人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經受任人親筆簽名之委任狀等文件,以確認人別以及其有無同意受委任之意思,俾利後續訴訟程序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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