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温俊龍 代理人 陳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偉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繳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