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奕鋐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 律師被告 劉宇祥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73、164號、108年度軍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奕鋐、劉宇祥各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奕鋐、劉宇祥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均否認犯行,就犯罪細節之供述亦非一致,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08年5月8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8月8日、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案業經審結,被告葉奕鋐、劉宇祥均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相關共同被告及證人均訊問完畢,已無串證之虞。審酌被告迄今業已羈押相當時日,當知所警惕,再課予相當之保證金,使其遵期到庭接受審判及將來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葉奕鋐、劉宇祥各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政揚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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