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啟晋 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陳新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啟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啟晋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2月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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