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國字第3號上訴人 溫靜宜
溫靜萱 溫靜雯 溫丞君 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彭子息 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被上訴人 昱驊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淑梅 訴訟代理人 陳天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洪能超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