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巳○○
未○○子○○卯○○申○○丑○○壬○○寅○○
8樓辛○○
18號癸○○午○○丁○○○即 丁順隆 之戊○○即丁順隆之繼丙○○即丁順隆之繼乙○○即丁順隆之繼己○○即丁順隆之繼甲○○即丁順隆之繼被告庚○○
辰○○上列被告二人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逸梅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