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