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85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為記名票據,聲請人為票載受款人,應為第一次之背書人,其餘背書人依法應在第一次背書之後。
聲請人依票據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背書在其後之相對人乙○○無追索權,其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