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4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庭於民國97年6月5日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票字第247號函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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