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42號原告 陳語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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