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始得聲請移轉管轄,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甲○○因竊盜案件,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中,聲請移轉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略以其戶籍及住所均在南投縣竹山鎮,犯罪地亦在南投縣,相關證人也都住南投縣市,為便於勘查及傳喚使審理順利進行,另為維護其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呈報假釋之法益,實有必要移轉管轄云云,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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