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醫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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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醫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醫上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玉成
謝送妹 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調偵字第一二號,移送併辦案號:九十七年度偵續第九八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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