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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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芳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芳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呂芳炎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