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7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成年人傷害兒童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又被告於行為當時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而被害人則為未滿12歲之兒童,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考,被告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傷害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出手傷害兒童,行為確有不該,並衡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