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10號上訴人 林暉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9,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