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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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 劉采慧 即 劉馥惠 訴訟代理人 朱程庠 被告 劉錦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惟上開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判決在案,全案因而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7年1月26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