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呂湘婷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被告 黃宏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欄內關於法官欄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如附件)之正本之法官欄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古瑞君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附表:
┌──────┬─────────────────┐│更正前法官欄│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記載│法官湯千慧│││法官古瑞君│├──────┼─────────────────┤│應予更正為│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法官古瑞君│││法官湯千慧│└──────┴─────────────────┘附件:本院100年4月21日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0號刑事附帶民
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