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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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一八三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四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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