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徐瑗濃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被告 鄭智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楊坤樵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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