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91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法定代理人丁○○
17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責任?若否,則請分別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