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4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告中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雪蘋 人被告王雪蘋
蘇美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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