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30號原告 張俊卿
杜麗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林昶燁 律師 林育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應負國賠責任之原因事實(含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應負國賠責任之原因事實,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關於被告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之部分與程式尚有未合,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含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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