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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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瑞蓮 (原名: 李瑞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與被告李瑞蓮(原名:李瑞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溢繳1540元(計算式:000000000=154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依首揭規定,溢繳部分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