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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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29號原告 江劍峰 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複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惟被告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末指明侵權行為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