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三八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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