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肩射武器、出借肩射武器、寄藏改造手槍(2次)、販賣改造手槍罪,其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7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0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