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遺棄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砸車在現場前後不到10分鐘,離開魚池前曾告知 高平田 父子,池邊有人叫之前往查看,高平田父子也答應,聲請人甲○○並無遺棄致死之犯意,又魚池業者於下午5時許,曾見死者 陸振和 駕車離開,是陸振和死亡與聲請人甲○○之行為無關;又聲請人甲○○患有口腔癌,經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開刀2次,需要追蹤治療,經收押已1年餘,未追蹤治療,最近病情有復發跡象,吞嚥困難,且口內長了不明腫塊,請准予保外就醫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涉遺棄致死案,現正審理中,因聲請人甲○○等砸車後,被害人掉入魚池中遭弱斃,聲請人甲○○所涉遺棄致死案犯嫌重大,聲請人甲○○雖有疾病,但在看守所有醫師及病房可以醫療,且未見看守所向法院主動陳報,經向看守所函查亦回覆稱:該員目前生命徵象穩定,意識清楚,無異常發現,醫囑續予妥適照護,此有高雄看守所96年10月2日高所衛字第0969003135號函可稽,是尚無在外就醫之必要,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