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5歲
(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被告甲○○男26歲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吳俊昇 律師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等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4項、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3年8月30日執行羈押,被告乙○○並於羈押期滿前3次延長羈押至94年年5月29日止,被告甲○○則於94年5月22日接押至同年月29日。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億芳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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