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叁所示之罪,均減刑。附表編號壹與編號貳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編號二之罪犯罪日期更正為「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五月六日間」),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檢察官聲請書贅載「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