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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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
再審原告甲○○右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參仟零貳拾伍元,應徵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