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張志新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