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0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發給奬勵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發給獎勵金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發給獎勵金事件涉訟,因第三人丙○○○為被告徵收工程建築物自動拆除獎勵金清冊上載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件給付訴訟之結果,該第三人之權利將受損害。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