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邱顯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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