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39號原告 林金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美英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後五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同時補正本院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中院 東家辛 一○三年度家補字第一一○五號通知所命補正之事項,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魏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