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23號聲請人 孫健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家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23號聲請人 孫健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家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