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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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58號聲請人 鄭仁煥 相對人 鄭羅春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宛華 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羅春桃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鄭羅春桃,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宣告人鄭羅春桃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邱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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