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聲請人 葛任嫚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
二、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
三、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協商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收入切結書)。
(三)提出協商成立後清償之金額及自何時毀諾。
四、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二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八、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九、聲請人之民國98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