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94號被告 陳忠惠 上列被告與原告 張淑媛 間聲請離婚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事件,被告應具狀提出剩餘財產相關明細(以兩造離婚起訴時民國102年12月20日為基準日),以供法院審酌。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